第一條
為了規范本單位電焊機的使用及管理,明確電焊機管理權限,
使電焊機處于安全、可靠的使用狀態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
本規定適用店塔發電公司電焊機的管理。
第三條
名詞術語
: (一)電焊機:利用正負極在瞬間短路時產生的高溫電弧來熔化電焊條上的焊料,來達到使被焊件永久結合的目的設備。
(二)責任:管理者、操作者對電焊機的安全使用負有各自責任。
(三)操作:所有的焊機必須按制造廠提供的操作說明書或規程使用,必須符合相關標準要求。
第二章組織與職責
第四條本規定歸口管理部門為設備維護部。
第五條分管安全領導:(一)負責審核本制度;(二)監督檢查本規定的有效性及執行情況。
第六條安全監察部: (一)監督本規定的執行情況;
(二)經常性檢查電焊機使用安全情況;
第七條生產技術部:
(一)負責電焊機使用技術支持;
(二)結合技術監督經常性檢查電焊機相關技術資料;
第八條設備維護部部門負責人:
(一)全面負責設備維護部電焊機管理的相關工作;
(二)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布電焊機有關的規程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,將電焊機管理工作納入日常檢修管理工作;
(三)
負責審批審核電焊機外出維修,負責對電焊機使用不安全現
象進行考核。
(四)
負責收集本部門提出的修訂意見,對本規定進行修訂。
第九條設備維護部主管:
(一)負責電焊機管理的相關工作;
(二)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布電焊機有關的規程以及上級主管部門
的規定;
(三)負責電焊機作業過程安全監督,對電焊機規范使用進行技術
指導;
(四)負責組織實施電焊機校驗、維護、保養。
第十條設備維護部焊接班班長:(一)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布電焊機有關的規程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;
(二)負責電焊機現場管理;
(三)組織班組人員定期對電焊機進行安全校驗、絕緣測試、電流
校正、定期保養維護;
(四)組織人員對電焊機的安全操作進行培訓。
第十一條電焊機使用操作者:
(一)必須具備特殊作業操作證,按規程要求操作使用電焊機;
(二)對所管轄的電焊機定期進行檢查,發現電焊機有異常不安全現象及時向上一級匯報;
(三)現場檢修中按規范布置焊機、焊線,使用過程中必須落實防火措施,工作完成后檢查現場有無火種留下。